不锈钢无缝管

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机组辅助设备排水系统增值税调整补充协议

2018-09-26 15:07


江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机组辅助设备排水系统

第一批管路管件不锈钢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
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下发的财税[2018]32号«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»:自2018年5月1日起,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

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化给合同执行带来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,鉴于甲乙双方已经于2018年1月11日签署了304不锈钢无缝钢管采购合同(合同编号:DKY-HG-ZCB-2018-02),在甲、乙双方除合同总额变化外其它责任、义务不改变的情况下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补充协议。

第一条:合同总价由原合同的230.6521万元变更为228.67922万元。

计算方法:2018年5月1日后到货的部分:按照调整后的16%的增值税税率开票。变更税率后应开具16%发票的金额=(合同未开具17%发票的金额÷1.17)*1.16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合同总价调整表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单位:万元人民币

序号 原合同总额 18年5月1日前已
开具17%发票的金额
未开具17%
发票的金额
变更税率后应开具16%发票的金额 调整后的
合同总额
备注
1 230.6521 0 230.6521 228.67922 228.67922  
最终合同价格 228.67922

第二条:甲方按照原合同价格支付预付款与进度款,到货款、商业运行后的付款、最终验收后的付款按照变更后的金额支付,同时到货款中扣除预付款与进度款中多支付的部分。
 
第三条:本合同补充协议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(或授权代表)签名,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。

第四条: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,一式6份,买方4份,卖方2份,两正四副。
 
附件:财税[2018]32号«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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